当前位置:首页>>队伍建设>>检察风采
【检察官讲故事】贪钱出卖银行卡险陷囹圄,他究竟是否已满16周岁?
时间:2021-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这是我成为员额检察官后,办理的第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办理前的各种担忧和忐忑到案件办完的舒坦和满意,我更加认同和理解了“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我想的更多的是给予他们关爱和温暖,深入了解其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告诉未成年人要重拾生活信心,检察官不会放弃你们,你们更加不要放弃自己。 

最近都流行网络词语,什么“凡尔赛”“YYDS”,我今天就用一个“躺赚”开始今天的分享。躺赚:是指一些贪图小利的人,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出售、出借给他人,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并获取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实施上述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中小明在面对如此轻松的赚钱诱惑没有收入的现实情况下,办理银行卡并出售给他人,然而他人承诺的2500元好处费并未如期支付,小明仅仅拿到了40元。小明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该案先是移送到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交于我院办理。 

在办理该未成年人案件时,我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在得知小明父亲身患重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时,及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同时通知小明的姨夫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 

在讯问过程中我发现了小明户籍证明登记的出生日期2004年10月24日为其农历生日,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公历来划分的,如果将该日期转换为公历则为2014年12月5日,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日期为2014年11月7日,据此表明,小明作案时并未年满16周岁,不需要对该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为核实年龄这一情况,我及时向隰县公安机关沟通反映该情况,同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迅速电话联系小明的父亲,询问小明的出生情况,要求其父亲提供小明的户口本,以及其亲属的证言;又联系了其所在村的村委主任,村主任出具了证明;对其姨夫做了询问笔录,以上补充的证据均表明小明的出生日期2004年10月24日为农历出生日期 

发现案件事实的基础是证据,但是推理案件事实依据的却是人们普遍的常识。在综合审查证据过程中,为了进一步形成内心确信,我百度查看小明所生活的广西省某某镇的城市环境、经济状况、气候;微信与小明及其姨夫互加好友,翻看他们朋友圈动态,了解其家庭情况;联系学校心理学老师对小明进行帮教,了解其成长经历等等。 

通过工作,我了解到小明生活在西南边陲小镇,与越南接壤,距离县城路途远,且当地的风俗是过农历生日,不讲阳历,其母亲回忆说小明出生那会天气比较寒冷。根据查清的情况,对小明的年龄进行了界定,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一致同意对小明做法定不起诉处理。 

小明的案件并不复杂,对我们来说就是“小案”,但对于小明以及家庭来说就是“绝对天大的事”。退一步讲,第一假如我没有发现小明的年龄问题;第二假如我发现了,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后,公安机关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我亦没有调取新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本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院依然会对小明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结果同样是不起诉,何必浪费司法资源和精力。 

客观公正是我们检察人员追求的价值目标,我认为办理案件应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适用法律。 

适用相对不起诉依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对不起诉是在犯罪成立的前提下,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等而作出的处理;适用法定不起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是从程序上对案件进行终结处理。 

检务公开
权利义务公开
办事指南
案件流程
检察视频
检察视频
检察视频
互动平台
新浪微博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大宁县新城区外环路


电话:0357-7722757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晋公网安备 1410300214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