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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小课堂——【国际禁毒日】“面面”的自白
时间:2023-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是“面面
长得跟面粉似的
其实跟面粉没有一点关系,
也有人把我和香烟相提并论
但是我比香烟可厉害多了!
有人用我招待客人
有人用我缓解疲劳
有人用我解热镇痛
我会借此机会
钻到人们的中枢神经里,控制大脑
让他们抑郁、焦虑
离不开我!
现在我仍然躲在黑暗的角落里
伺机发挥我的“作用”。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我们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主要毒品犯罪行为是所谓“面面”的买卖运输制造

“面面”内含咖啡因成分,具有兴奋中枢神经系统作用,长期食用该“面面”极易让人机体产生依赖,几次后即可成瘾,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检察官郑重提醒:“面面”是毒品,具有成瘾性,永远不要尝试第一口,坚定意志,珍惜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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