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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定
时间:2014-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从一则案例说开去

  大宁县检察院   程振纲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程某、郑某在某市遇见同乡李某,三人闲聊时,李某谈及自己可以弄到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考试答案及考试所需作弊器材。三人商定,由程某、郑某负责联系考生,李某负责购买考试答案及作弊设备。5月底,考生家长王某某联系到程某、郑某,王某某表示先支付15000元,等成绩揭晓时再支付剩余款项,程某、郑某二人表示同意。同年6月7日,程某通过购买的作弊设备,给考生王某传输答案。当日王某考完后,给王某某反映所接收的高考答案均不正确,王某某要求程某退款,程某表示再考一门看看。次日,程某在给考生王某传输答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分歧意见:对于这起案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郑某、李某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三人谎称能购买到高考试题答案,使被害人王某某陷于错误认识,将其15000元支付给程某等人,三人将这15000元非法占为己有。以上三人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教育部制定出台的《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全国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可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考试试题及答案为国家秘密。本案中,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绝密级试题答案,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程某等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可从以下两方面来判断:一是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而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达到无偿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以很小的代价占有他人巨额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没有履行约定的诚意,也没有履行约定的实际行为。就本案而言,程某、郑某、李某三人在与王某某达成给其提供高考答案这一协议后,三人购买了无线数据传输器、信号接收器等作弊设备,且程某教会考生王某如何使用“橡皮擦”接收器,并经鉴定发现,程某作弊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储存有信息存控呼叫系统软件,该信息存控文本内显示有2013年6月5日程某与考生王某测试该软件成功的使用记录。以上可以看出,程某等人积极实施了一系列行为来实现对王某某作出的为其提供高考答案的承诺,其目的还是想做成这笔生意,赚到这笔钱。所以说,三人在主观上是非法牟利的目的,而不是非法占有。

  二、程某等三人实施了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结合本案,李某通过QQ聊天工具,以网名“在路上”与网名“神枪手”、“考后付款”等人联系,约定以2000元价格向其购买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考试答案,程某、郑某二人在某市各区、县用散发小卡片、张贴广告等方式宣传,通过QQ向王某某等多人出售高考作弊器材,并承诺高考开始后提供高考答案,程某等三人获利达5万多元。虽经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书及教育部考试中心对有关材料鉴定的回复证明,程某传输答案内容80%为其它省份所用的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考试试题及答案,并非为本省所用考试试题及答案,但这并不影响对程某等三人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三、程某等三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高考制度和保密制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也就是高考),是高等教育入学考试中最重要的人才选拔形式。国家依据高考成绩,将学生分配进与其自身能力和素质匹配的学府,进行更高等的教育学习,进而为国家培养能够建设国家的栋梁之才。程某等三人明知高考试题及答案为国家绝密级材料,仍通过收买方式获取国家秘密,涉案金额达5万多元。三人的行为使其他考生陷入一个不公平的竞争平台,破坏了国家的高考选拔机制。本案中,程某等三人的犯罪对象并非考生家长王某某的15000元,而是国家绝密级试题及答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程某等三人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更为适宜。

  联系电话:1864957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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