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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追求轻刑率与不捕率势必弱化侦查监督职能
时间:2015-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宁县人民检察院 张文斌

捕后判轻刑案件是指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单处附加刑或免于刑罚的案件;不捕案件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的案件。轻刑率过高与不捕率过低是逮捕措施滥用的结果,这不仅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会增加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慎用逮捕措施,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在实践中,轻刑率与不捕率已成为衡量各级侦监部门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但我认为,过分追求轻刑率与不捕率势必会弱化侦查监督职能。

(一)不利于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能

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侦监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办理自侦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时,承办人员往往要面对卷轶浩繁的案卷材料,对于那些拿捏不准的证据材料,面对年底考评的压力,基于规避风险的需要,可能会做出不捕的决定。但这些案件不排除在实际上需要逮捕的情形。这类案件的存在,显然不利于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职能。

(二)弱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批捕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案卷、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的过程,实践中也存在大量采取措施而未报捕的现象,这部分案件很大程度游离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外,过分追求轻刑率与不捕率在客观上造成这类案件的增多。以我院为例,受制于国家级贫困县的实际情况,案件来源十分有限,我院在逐年提高不捕率的同时,受理案件量也在逐年下降:2011年我院侦监部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逮捕案件尚有31件,到2014年我院仅受理审捕案件14件。究其原因,除社会治安情况日益好转之外,部分原因是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轻刑,就选择进行直诉。而实际上,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缺少对案件判决情况的预测能力,仅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是否进行直诉,并不科学。

未报捕案件的增多,明显不利于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根据我院的调查走访,未报捕案件存在着刑事拘留延长随意化、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案件终结慢、积案多等问题。以上问题可能只是公安未报捕案件中存在问题的冰山一角,但在缺乏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无论是哪方面的问题,都可能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为权利寻租创造空间。

(三)不利于发挥逮捕措施应有效果

逮捕措施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对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作用不可忽视。特别是部分案件当事人是外地人,在本地没有固定住所,也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往往只好适用逮捕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事前虽可预知判处轻刑的结果,但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仍需批准批捕。

以我院办理案件为例,在最常见的盗窃犯罪中,近三年来,有超过70%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来自外地或本是本地人但经常居住地已变更的。部分这类案件盗窃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在批捕阶段也可预测可能判轻刑,但是从保障诉讼的角度出发只能逮捕。也有一些本地人,小偷小摸数额不大,但是早已迁居他处,在本地没有固定住所,不适宜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这些情况不会对法院的审判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却是侦监部门需重点考虑的因素。若因为可能判轻刑而不捕使得这些嫌疑人不能按时到案,那便是对涉嫌犯罪者的纵容,更是对诉讼活动的不负责任。

(四)过分的追求轻刑率与不捕率不符合办案现实

在司法实践中,影响批捕的因素还有很多,如基于维护地方安定和谐的需要、批捕后当事人和解、法检两机关对部分案件认识不一致等。

仍以我院办理案件为例,在常见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于“可捕、可不捕”的轻伤害案件,如果做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捕决定,不懂法的群众,特别是被害人一方,可能会认为是“人情案”。无论我们采取何种其他强制措施,群众都认为“从看守所放出就是包庇犯罪份子”,很可能使被害方的情绪激化。虽然在实践中坚持对这种案件实行不捕的双向说理机制,但仍存在着群众因不满不捕决定而上访的情况。

当事人在批捕之后刑事和解在是轻刑率高的另一原因。审查逮捕期间,经常有当事人提出和解要求,侦监部门一面要化解社会矛盾,为当事人创造和解提供便利,一面又要对和解进行监督,但批捕期限仅有7天,这使得刑事和解在批捕环节难以实现。在故意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中这种影响尤其明显: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赔偿,或犯罪嫌疑人正在设法筹钱,又或者被害一方要求的赔偿费过高,双方没能达成和解,到了案件起诉或判决时,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在案件统计时,却造成了侦监部门不捕率低、轻刑率高的现象。

刑诉法赋予批捕环节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承办人员难以准确把握,即使是不同的承办人在认识上也存在分歧,加之法检两机关之间对一些案件认识不一致,法院对轻刑的适用比率在逐年走高,特别涉及赔偿或者罚金的案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适用缓刑的比例很大。这种情况侦监部门无法控制,只能按照一个较为客观的标准进行审查案件,也是造成不捕率低、轻刑率高的原因。

重视轻刑率、不捕率的本意是提高办案质量、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这本是检察机关应有之义,但过分的追求轻刑率与不捕率不仅不符合现实情况,而且会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影响一线办案人员的办案积极性。为此,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必须准确把握监督职能,客服片面性,从而真正做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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